2016年上海政法学院专升本法学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一、考试内容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最重要的课程之一,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民法是私法,强调私法自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所有内容都围绕着民事权利展开。《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包括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部分。民法总论(即指定参考教材第一编)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等。民法分论(即指定教材第二编、第三编、第四编、第五编、第六编)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亲属权、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邻关系、占有、知识产权法概论(注:不包括知识产权各论)、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的其它问题等。本大纲要求学生初步掌握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并利用民法的理论能够初步分析、解决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掌握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三)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掌握代理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
(五)掌握时效概念、分类、性质、效果;诉讼时效及其中止、中断及适用范围;期限。
(六)掌握自然人的含义、姓名、户籍和身份证、住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七)掌握法人概念、特征、分类;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
(八)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体系、人格权的概念、特征、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
(九)掌握亲属及亲属权的概念、种类;配偶权的产生、配偶权的内容、配偶权的终止;亲权的产生、亲权的内容、亲权的消灭;其他亲属权。
(十)掌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
(十一)掌握所有权概念、特征、内容;所有权的消灭和取得;所有权的种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
(十二)掌握用益物权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十三)掌握担保物权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置留权。
(十四)掌握相邻关系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十五)掌握占有概念;占有的法律效力;
(十六)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七)掌握债的概念、构成要素;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
(十八)掌握合同概念、特征、分类;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十九)掌握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构成要件。
(二十)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二十一)掌握继承概念、特征;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遗产。
(二十二)掌握法定继承概念、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二十三)掌握遗嘱继承概念、特征;遗嘱的内容及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二十四)掌握遗赠概念、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和赠与的关系;遗赠扶养协议。
(二十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保管和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二、考试形式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限120分钟。
三、题目类型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判断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或至少其中四种以上题型。
四、参考书目
《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二版),李开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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