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政法学院专升本考试大纲

来源: 时间:2018-11-13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内容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核心课。法理学是以法的本质、历史发展、法的运行、法与文化传统等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法理学不同于部门法学,它研究法学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与普遍性的问题。按照法理学学科性质与课程大纲的一般要求,该考纲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西方法理学的历史、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形态、法系、法的发展、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法治与法治国家、法的作用、法与利益、法与自由、法与人权、法与政治、法与传统法律文化、法与道德等。本大纲要求学生初步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利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概念,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2、掌握西方法理学产生、发展的历史。

  3、掌握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

  4、掌握法的要素的概念、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分类、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5、掌握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的分类。

  6、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7、掌握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8、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与免责。

  9、掌握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0、掌握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成文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1、掌握法的历史形态的概念,古代法律制度与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2、掌握法系的概念、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3、掌握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法的继承、法律移植、法律改革的基本概念与内涵。

  14、掌握立法的概念与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的程序与立法技术。

  15、掌握执法与司法的概念、主体、内容、原则以及执法、司法的区别。

  16、掌握法律解释类别、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体制。

  17、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18、掌握法与自由、法与人权的关系。

  19、掌握法与国家、法与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20、掌握法与传统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意识的培养

  21、掌握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考试形式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限120分钟。

  三、题目类型

  选择题(单选、多选)、辨析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

  四、参考书目

  《法理学》,肖光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第2版。

  《民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内容

  民法课程包括民法总论(民法总则)和民法分论(民法分则)两部分。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等。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考生应初步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技能,并能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具体考试内容如下:

  (一)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民法的体系化及其与主要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的内容及其行使的原则和规则;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三)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法人概念、特征、分类;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法人的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含义、特征。

  (五)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与责任;合伙与其他非法人组织。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意思表示。

  (七)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条件、附期限、需要行政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代理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代理的分类;代理权;无权代理。

  (九)时效概念、类型、功能;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期日和期间。

  (十)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亲属及亲属权:配偶权的产生、内容与终止;亲权的产生、内容、消灭;其他亲属权。

  (十一)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的类型;物权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

  (十二)所有权概念、特征、内容(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十三)用益物权概念、特征、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特征与功能;担保物权的消灭和存续期限;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十四)占有概念、功能;占有与物权的关系;占有的种类、效力。

  (十五)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分类;债的效力。

  (十六)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十七)债的履行概念与原则;债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十八)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十九)债的保全的概念和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十)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类型;债的担保的无效与责任;保证、定金;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二十一)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转移。

  (二十二)债的消灭的概念、原因、效力;清偿;提存;抵消;其他消灭原因。

  (二十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上的合同与亲属法、继承法规定的合同(协议)的联系和区别;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与合同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二十四)典型合同:给付财物的合同(买卖、赠与、贷款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交付成果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

  (二十五)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功能;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分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分类及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

  二、考试形式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限120分钟。

  三、题目类型

  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至少包括其中四种题型)。

  四、参考书目及资料

  (一)谭启平主编:《中国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

  (二)现行有效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文本(考试前三个月内生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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