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应届专升本2009年招生简章
来源:
时间:2013-02-12
一、学校全称 | 上海电力学院 | |||||||||||||||||
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杨浦 区 平凉 路 2103 号 | |||||||||||||||||
南汇 校区: 上海 市 南汇 区 学海 路 28 号 | ||||||||||||||||||
备注: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学习地点在平凉路2103号;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学习地点在学海路28号。 | ||||||||||||||||||
三、层次 | ü 本科 | |||||||||||||||||
四、办学类型 | ü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ü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备注: | |||||||||||||||||
五、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我校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 |||||||||||||||||
六、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要求 | |||||||||||||||||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专业的行业特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色盲同学不取。 | |||||||||||||||||
八、招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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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生计划 | 见上 | |||||||||||||||||
十、报名与录取办法 | 报名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和当年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09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2、品学兼优。专科(含高职)在读期间无违反校纪处分的经历。 3、学有余力。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良好的学习方法和进一步学习的愿望。专科(含高职)在读期间无留级、降级经历。 4、身体健康,专科(含高职)在读期间无因病休学经历。 5、我校各专业招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高职)毕业生。 6、获得上海市(或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和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者)。 报名办法: 4月20日下午13:30--15:00考生到我校文化活动中心(平凉路2103号)报名。 来我校报名时,考生应持2009届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或普通高校出具的“高校专科(高职)应届毕业证明”原件,外地高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的上海籍考生必须同时出具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放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卡”或是证明当年是上海籍考生的材料;上海市(或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和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同时考生应带1寸报名照2张。 考生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14元与考务费26元。 对于没有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考生,我校将安排测试,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录取办法: 我校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
十一、考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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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试时间 | 5月9日上午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各专业按学分收费,每学年预收5000元(沪价行(00)120号) | ||||||||||||||||
住宿费标准 | 平凉校区1200元/年,南汇校区1500元/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
十四、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电力学院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上海电力学院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 | |||||||||||||||||
十五、联系电话 | 021-65193934 | |||||||||||||||||
十六、网址 | ||||||||||||||||||
十七、资助学生政策 | 1、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奖金金额为学费的50%、25%、1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奖学金标准另定)。 2、我校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索尼奖学金、艾默生过程控制奖学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助学金、上海市红十字会助学金、南汇电信局帮困助学金、电力电子暨电院电气帮困助学金、新中环保励志助学金、甬协帮困助学金、绿叶助学金等。 3、银行贷款:学生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5、我校还对贫困学生进行绿色通道、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 | |||||||||||||||||
十八、监督电话 | 021-65430410-384 | |||||||||||||||||
十九、其他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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